(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廖清梅要求宣告江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清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廖清梅。申请人廖清梅要求宣告江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金元。江金元系申请人廖清梅之夫。申请人廖清梅称,江金元自2014年10月12日因脑干出血入住同济医院及湖北省新华医院治疗,目前病程已九月余,恢复不良,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生活靠家人护理。请求法院宣告江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廖清梅为江金元的监护人。经审查,2014年10月12日17时53分,江金元因脑干出血入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治疗,后转入湖北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诊断:江金元呈昏迷状态。2015年7月27日,江金元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精鉴L0769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江金元目前属持续性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江金元的儿子江某确认江金元目前属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对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并同意申请人廖清梅为江金元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廖清梅为江金元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淑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