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尹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啸、宋阳,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旸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