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巧仙、郑汉海与郑汉海、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巧仙,郑汉海,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周巧仙。委托代理人:鲍普扬、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汉海。被告: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京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仙诉被告郑汉海、杭州神骏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巧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巧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巧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