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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啟宏与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啟宏,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王啟宏。被执行人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783号。法定代表人夏鸿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啟宏支付基本养老保险15,241.70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945.13元,本案执行费14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长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