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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学玫,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秀丽,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荣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现两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6年离开被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既不提供书面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现两个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1996年离开被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2年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以认定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将近二十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诉讼发生后,被告消极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无心挽救双方濒临破裂的婚姻家庭。诉讼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显然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薛荣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彭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