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民(知)初字第08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知)初字第08595号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8号2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谭军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鸥,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8号之四1301房。法定代表人丁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倩钰,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