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朱群群。委托代理人:叶伟峰。被告:章某。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群群、叶伟峰与被告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于椒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双方系奉子成婚,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逐渐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人生观、价值观上差异较大。加之被告因工作原因致使双方聚少离多,又因被告猜忌心较重,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8月,双方再次因被告的无理取闹发生争执,被告毅然离家,双方正式因感情问题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也曾作出多次努力,但被告脾气较急、主观性又强,致使双方无法沟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承担女儿抚养费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止。被告章某答辩称:原、被告确系××××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夫妻虽为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的工作虽在路桥金清,但回家很方便。原告只所以提出离婚,可能因为女儿出生后被告将更多精力放在女儿身上,引起原告误会。综上,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无法和好的程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回执、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应认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有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本案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