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陶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