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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王观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庆亮,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沂水县黄山铺镇335省道以北狄家庄子村东。委托代理人冯奎,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被告王观利,男,身份证号码3728271968********,汉族,居民,住沂水县黄山铺镇中朱冬村**号。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观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维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观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23日,被告王观利与沂水县广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60万元,我和刘富军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该款到期后,被告仍有30万元未予清偿,致使我受诉,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该案执行中,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在临商银行沂水支行原告的账户中扣划存款218325.95元,用于偿还被告王观利借款。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王观利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王观利与沂水县广通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6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仍有30万元未予清偿,致使原告受诉,2014年12月4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扣划了原告银行存款218325.95元,用于偿还被告王观利借银行贷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18325.9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扣划存款通知单及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偿还。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被告王观利提供借款担保,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扣划原告存款218325.95元,用于偿还被告王观利的借款,原告主张向被告追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王观利应予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观利偿还原告沂水县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18325.95元及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被告王观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维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