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林昌实业公司与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林昌实业公司,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046号原告上海林昌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青,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晓韵,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林昌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林昌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