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易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易天争,男。委托代理人王俊晓,男,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易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内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学恒、被上诉人易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易天争和委托代理人王俊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