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春梅诉朱树丙侵权类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梅,朱树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张春梅,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余辉,安徽殷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树丙,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朱树丙侵权责任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梅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春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世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杨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