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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勇与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从事建筑行业。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史德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飞,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XX,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勇与被上诉人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劲松,被上诉人六安明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武、原审被告安徽明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武、原审被告李飞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被上诉人明都建安公司向本院提供收据一份,认可收到张勇工程保证金5万元。本院认为:二审时,明都建安公司提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事实部分认定本案工程负责人为李自然,但是上诉人张勇二审庭审中陈述李自然负责涉案整体工程的水电,其与李自然并不是合伙关系,李自然亦不是本案工程负责人。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李自然在本案工程中究竟处于何种身份,张勇与李自然两人是否是合伙关系,故本院认为,只有将李自然纳入本案参加诉讼,方能查清事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代理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