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焦国臣、焦国才与安卫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国臣,焦国才,安卫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焦国臣(系死者焦国彬三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原告焦国才(系死者焦国彬四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安卫卫,男,1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安家营村***号,身份证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号*层。法定代表人刘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树彬,北京锦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焦国臣、焦国才与被告安卫卫、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焦国臣、焦国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国臣、焦国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国臣、焦国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焦国臣、焦国才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