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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英、石某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英,石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35号原告周某,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宋孝海,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英,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石某国,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周某诉被告杨某英、石某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诉称,被告杨某英、石某国借原告现金30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杨某英、石某国基本信息不对,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继亮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