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芳,魏家兵,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芳。被执行人魏家兵。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兵。被执行人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兵。被执行人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魏家兵、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家兵、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家兵、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顶尚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