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837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郭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