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何亚小,何伟麟,陈学林,陈亚伟,姚素球,吴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陈学林,姚素球,何伟麟,吴丽明,陈亚伟,何亚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庄伟明,行长。被执行人陈学林,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住化州市杨梅镇低冲村***号。被执行人姚素球。被执行人何伟麟。被执行人吴丽明。被执行人陈亚伟。被执行人何亚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学林、姚素球、何伟麟、吴丽明、陈亚伟、何亚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亚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0189.23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姚素球、何伟麟、吴丽明、陈学林、何亚小对陈亚伟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守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