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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孟垚与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垚,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孟垚,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礼县。委托代理人邵铁帅,宁夏���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化茹,该公司职工,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张孟垚与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孟垚的委托代理人邵铁帅、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化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认购协议书》一份,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银川金凤房屋,被告收取原告认购定金10000元。在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商品房预售���可证及其它附属证件,被告不能出示且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原告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并退还认购定金,被告拒绝。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认购定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认购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定金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原告交纳定金10000元的事实。被告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1、被告于2014年9月即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预售手续齐备。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被告已向原告出示过预售相关证件。2、原告因自身原因,在签订认购协议后未在约定时间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件解除认购协议书,并依据协议约定,不予退还定金。综上,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向法庭提交涉案房屋的“五证”复印件��律师函快递单、订单号查询单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因原告违约,被告以律师函件通知原告解除认购协议书、不予退还定金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针对新华联广场住宅楼所颁发的行政许可,被告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预售许可。对其它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认购协议书》一份,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总价731733元。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认购定金10000元。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12月28日持此协议及定金收据到金凤新华联广场接待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保留期限内不签订合同,则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该房屋,被告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原告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期满后,原告未与被告签合同,被告遂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件,通知其解除协议的履行。该函件为原告本人签收。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认购定金10000元遭拒,引起本案诉争。另查明,涉案房屋项目土地证于2013年8月15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8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12月1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14年6月13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于2014年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名称为:“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住宅楼”,原告认购的房屋为“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房屋,该房屋在预售许可范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银川金凤新华联广场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被告收取原告定金作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孟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孟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雅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