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士排与江苏省岗埠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排,江苏省岗埠农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01号原告姜士排。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法定代表人李乾清,该单位场长。委托代理人薛冰,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排诉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排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姜士排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士排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