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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士排与江苏省岗埠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排,江苏省岗埠农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01号原告姜士排。委托代理人卞富山,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法定代表人李乾清,该单位场长。委托代理人薛冰,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排诉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排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姜士排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士排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