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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与黄一×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黄&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王××,农民。被告黄×,农民。原告王××与被告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通过媒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16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黄××,由于原、被告同居前了解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又无法建立起感情,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非婚生子黄××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黄××出生医学证明1份。被告黄×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非婚生子黄××由被告抚养;若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若孩子由原告抚养,己方不负担抚养费;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2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黄××,现在原告处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因原、被告生气吵架,原告携幼子回娘家居住,此后一直没有再回被告家生活,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现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而成讼。另查,现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有:创维牌49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暖壶两个、杯子两个、盆子两个、茶盘两个、梳妆镜两个。再查,庭审中被告声称自己在养车,月收入一两万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因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原告王××要求抚养非婚生子黄××,且非婚生子黄××一直在原告处生活,被告黄×虽不同意,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非婚生子黄×××由原告抚养为宜。同时作为父亲,被告应当负担子女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被告理应返还。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非婚生之子黄××(2012年12月10日出生)随原告王××一起生活,由原告王××直接抚养。被告黄×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600元,自2015年9月1日始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2015年的抚养费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自2016年始,每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20日前付清。二、现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财产创维牌49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暖壶两个、杯子两个、盆子两个、茶盘两个、梳妆镜两个归原告所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执行。如果被告黄×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恩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的一方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