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振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