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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黄伍林,大名县迎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振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