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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云高、李萱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云高,李萱,蔡金燕,杨乃国,赵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被执行人王云高。被执行人李萱。被执行人蔡金燕。被执行人杨乃国。被执行人赵章静。本院于2015年06月19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蔡金燕在浙江普利德光电有限公司10%的投资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此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金燕在浙江普利德光电有限公司10%投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1号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高、李萱、蔡金燕、杨乃国、赵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蔡金燕在浙江普利德光电有限公司10%投资股权的冻结。附:(2015)温苍执民字第1161-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