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4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曾美清,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甲。委托代理人谭智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潘某、谭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潘某系初婚,谭某甲系再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孩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口角,潘某带小孩离家,与谭某甲分居生活。2015年5月,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谭某甲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珍惜家庭生活,改正自身不足。以上事实有潘某、谭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的复印件、潘某、谭某甲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判令离婚与否的标准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潘某、谭某甲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已分居,但双方分居的时间并不长,只要双方珍惜家庭生活,加强理解,增强沟通,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潘某与谭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潘某负担。上诉人潘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解除潘某与谭某甲的婚姻关系;3、小孩谭某乙归潘某抚养,由谭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4、谭某甲归还潘某个人财产21600元;5、判定谭某甲支付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潘某、谭某甲夫妻感情已破裂,谭某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谭某甲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事实未予认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谭某甲不仅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还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许潘某与谭某甲离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谭某甲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在二审中提出的与一审不同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另行起诉。潘某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如下证据:视频、音频光盘一张及音频的翻译资料、照片2张,拟证明谭某甲对潘某实施家庭暴力,谭某甲存在酗酒等行为,谭某甲的月收入为4500元,谭某甲应归还潘某个人财产21600元。谭某甲对潘某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视频、音频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照片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谁受伤及如何受伤,不能达到潘某的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本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潘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潘某与谭某甲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潘某与谭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潘某与谭某甲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原则性矛盾,且双方的分居时间也不长,只要潘某与谭某甲均改正自身不足之处,相互之间多理解、多沟通交流,多体谅对方,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原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潘某与谭某甲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亚飞代理审判员 张文欢代理审判员 赵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弘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