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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中银与冯建文、张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银,冯建文,张佳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杨中银。委托代理人杨文营。被告冯建文。被告张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银与被告冯建文、张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中银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