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中银与冯建文、张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中银,冯建文,张佳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杨中银。委托代理人杨文营。被告冯建文。被告张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银与被告冯建文、张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中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中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中银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