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与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路29号。代表人修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与202省道交叉路口瑞鑫机电产业园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游昌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威海瑞鑫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