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调确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军良与张继湘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军良,张继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调确字第17号申请人彭军良,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华,湘潭市雨湖区金砂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继湘,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彭军良、张继湘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金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军良、张继湘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于2015年8月3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继湘自愿垫付现金60000元给彭军良(偿还尚欠的农民工工资);二、以现金方式付款,在2016年2月7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借此事无理取闹生事,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其他无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