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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与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王达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王达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志丁,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未到庭)法定代表人:王达喜。被告王达喜。(未到庭)原告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王达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被告王达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化工)诉称:2014年2月27日,我公司与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塑粉)订立购销合同,我公司向欧雅塑粉供货,货到三日欧雅塑粉无书面异议视为产品合格,如欧雅塑粉未按时付清货款,天马化工按月利率2分加收利息,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停止供货,王达喜自愿在合同上签字,并确认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向供方(即天马化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5日,双方还就供货规格、数量、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签署订货单。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欧雅塑粉供货,但仅收到货款20217.36元,时至今日,欧雅塑粉尚欠我公司11782.64元货款,显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付款并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王达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11782.64元及逾期利息3558.36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止,最终以判决确认给付时间为准);2、由被告王达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负担全部诉讼(含保全)费用。欧雅塑粉、王达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天马化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天马化工、欧雅塑粉基本信息资料;2、购销合同1份;3、订货单、供货单、利息计算表各一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一、天马化工、欧雅塑粉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二、证明王达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天马化工已经完全履行购销合同约定发货。本院审查认为:天马化工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予以认定。欧雅塑粉、王达喜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天马化工与欧雅塑粉订立购销合同,天马化工向欧雅塑粉供货,货到三日欧雅塑粉无书面异议视为产品合格,如欧雅塑粉未按时付清货款,天马化工按月利率2分加收利息,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停止供货,王达喜自愿在合同上签字,并确认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向供方(即天马化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3月5日,双方还就供货规格、数量、价款进行了确认,并签署订货单,订货单显示,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天马化工依约向欧雅塑粉供货,2014年3月8日,欧雅塑粉法定代表人王达喜在供货单上签字表明收到货物。时至今日,欧雅塑粉尚欠天马化工11782.64元货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分经本院当庭询问后确认为月利率2%。上述事实有天马化工、欧雅塑粉基本信息资料、购销合同、订货单、供货单以及天马化工的诉状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天马化工与欧雅塑粉、王达喜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欧雅塑粉需及时付清货款,逾期付款需按月利率2%加收利息以及王达喜对该合同的履行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的内容,对欧雅塑粉和王达喜具有约束力。2014年3月5日双方签订的供货单和2014年3月8日王达喜签字的供货单能够证明天马化工已经向欧雅塑粉供货,欧雅塑粉应该在2014年3月9日向天马化工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故天马化工要求欧雅塑粉支付剩余货款11782.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达喜作为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应该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马化工要求王达喜对上述款项连带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徽州天马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1782.64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上述货款从2014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达喜对上述货款和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保全费200元,共计292元,由被告玉环欧雅塑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泽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