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94-2号原告: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陶绍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昭俊,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家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爱民,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本案标的为1100万余元,贵院受理该案件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将该案移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芜湖市的,本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在芜湖市,案件标的额并未超过3000万元,故本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另原、被告在2014年5月1日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第十条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合同相关方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仲裁,也可向甲方(原告芜湖华然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而原告所在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芜湖长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丽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