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万贵先与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贵先,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赵学斌,任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穆行初字第4号原告万贵先。委托代理人张瑞增。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蓝非。委托代理人鹿传久。第三人赵学斌。委托代理人赵凤江(系赵学斌儿子)。第三人任瑞芝。委托代理人江志涛(系任瑞芝儿子)。原告万贵先与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八面通镇政府)、第三人赵学斌、任瑞芝土地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贵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增,被告八面通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鹿传久和第三人赵学斌的委托代理人赵凤江,第三人任瑞芝的委托代理人江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贵先诉称:原告于1994年1月11日通过穆棱市政府统一拍卖,取得穆棱河流域四平村集体荒山、荒地,并由穆棱市政府颁发了穆八字(村)有第5号五荒土地使用证。2011年因与赵学斌、任瑞芝(江志涛)地界发生纠纷,赵学斌将原告种植的树苗拔掉耕种。现纠纷仍在穆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程序处理中。被告在此情况下,超越职权,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关于保持五荒(耕地)经营现状的通知》,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通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八面通镇政府辩称:被告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关于保持五荒(耕地)经营现状的通知》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该通知没有行政上强制力,未对原告产生影响,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赵学斌称:涉案土地是其依法购买的“五荒”,原告从2012年开始一直阻止其种植该地。第三人任瑞芝称:政府所下通知有利于处理土地争议。其与原告争议的土地是1993年村里所补的口粮地,从1993年起一直由其耕种,原告从2012年开始阻止其种植该地。本案争议焦点:是否应撤销被告八面通镇政府作出的《关于保持五荒(耕地)经营现状的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该焦点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原告万贵先向法庭提供证据及被告八面通镇政府和第三人的质证意见:1.八面通镇政府于2015年5月8日对万贵先做出的《关于保持五荒(耕地)经营现状的通知》1份,证明:被诉的维持土地现状的行政决定存在。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通知不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而是政府为防止矛盾扩大化作出的调解上的告知,所以该通知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调解意见。该通知也未指定由谁来耕种具体管理。第三人赵学斌与被告意见一致。认为该通知对其无影响。第三人任瑞芝与被告意见一致。认为该通知对其无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该通告是行政指导行为,并未决定由谁经营管理,不具有强制力,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2.穆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告知书、受理通知书各1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确权纠纷和原告五荒拍卖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的两个案件均由穆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穆棱市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再由被告处理,被告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作出的行政决定超越职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未超越职权。第三人赵学斌与被告意见一致。第三人任瑞芝与被告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具有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职能。在土地权属未确认前,提出解决纠纷的指导性意见不能认定其超越职权。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3.穆棱市八面通林业站作出的《关于万贵先与江丛贵土地纠纷一事情况报告》1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属于林业用地,不得作为耕地使用,按土地法的规定维持现状也应当维持原告已经造林的现状,不是第三人改变林地用途进行耕种的现状,否则是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被告认为该证据与原告的诉请无关,不予质证。第三人赵学斌与被告意见一致。第三人任瑞芝与被告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第三人赵学斌向法庭提供证据及原告万贵先、被告八面通镇政府和第三人任瑞芝的质证意见:穆土籍字国(村)有第01-4号五荒土地使用证、穆棱县八面通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收费票据各1份证明:争议土地是在第三人赵学斌五荒使用证使用范围内。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争议土地正在确权,五荒土地使用证效力待定,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任瑞芝认为该证据与其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第三人任瑞芝未向本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为解决原告万贵先与第三人赵学斌、任瑞芝土地纠纷一事,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作出《关于保持五荒(耕地)经营现状的通知》。要求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保持原有的经营状况,原有的经营主体不变。本院认为,穆棱市八面通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具有解决纠纷、维护稳定的职能。为妥善解决原告万贵先与第三人赵学斌、任瑞芝土地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在土地权属未确认前,提出解决纠纷的指导性意见。被告八面通镇政府的通知所称“保持原有的经营状况,原有的经营主体不变。”只是复述法规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办法,该通知未指定由谁来经营、管理,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原告有土地争议的二位第三人耕种所争议的土地,也不以该通知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贵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贵先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刘增进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