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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733号原告雷某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张贻军,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8日,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邓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烨,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韦建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高海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贻军、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宇、陈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相互了解就草草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曾多次协商离婚,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一直相敬如宾,夫妻感情十分融洽,生活和睦,被告婚后两年内三次怀孕又三次流产,对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尚未恢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双方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争吵为夫妻相处之常事,夫妻感情从未破裂,被告希望原告能履行丈夫的义务,双方一同维护好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6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生育小孩的问题发生��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又缺乏沟通,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溆浦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2013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本院2015年8月12日庭审笔录1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因双方生育小孩的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后相互理解,注重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