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鹏审 判 员 徐 啸人民陪审员 李传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