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郭庆秋、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庆秋,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庆秋。委托代理人郑思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志勇。委托代理人陶剑秋。上诉人郭庆秋与上诉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郭庆秋于2015年1月9日向深航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辞职理由是认为不能适应公司的劳动环境,无法继续飞行。本院认为,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鉴于2015年2月9日之后郭庆秋已经没有再为深航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据此判令深航公司将郭庆秋的飞行证照、技术档案等全部档案材料移交深航公司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郭庆秋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深航公司持有其私人驾驶员执照、因公护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原审判决据此驳回郭庆秋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的相关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