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义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义生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47号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9号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艳红,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安义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隆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四十七元,由原告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尤文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龙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