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长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包长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44号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法定代表人:孙鹏,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包长鸣,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包长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慧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