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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西民执补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益农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白善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永昌县益农农资经营部,白善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西民执补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益农农资经营部。被执行人白善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益农农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白善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白善武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投资权益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善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永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东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