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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春、张霞与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春,张霞,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春,住重庆市潼南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霞,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松波,总经理。上诉人胡春、张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春、张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