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30号申请人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王杜村。法定代表人周向东,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41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楚世果。本院受理申请人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山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周向东以其晋A×××××号揽胜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元祥安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向东晋A×××××号揽胜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