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行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与涡阳县妇幼保健所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涡阳县妇幼保健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法定代表人陈必富,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峰,男,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被执行人涡阳县妇幼保健所,地址涡阳县淮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红梅,女,所长。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以被执行人涡阳县妇幼保健所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