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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XX云与胡永飞、金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云,胡永飞,金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7号原告:XX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叶集村南李15号。被告:胡永飞,男,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城北村罗庄。被告:金本雪,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芦集村芦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云诉被告胡永飞、金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XX云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