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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珲民二598号乔辉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辉昌,铁建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乔辉昌,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铁建福,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辉昌诉被告铁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博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