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珲民二598号乔辉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辉昌,铁建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乔辉昌,男,1957年9月4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铁建福,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辉昌诉被告铁建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博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