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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超与青岛义得利行销有限公司、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青岛义得利行销有限公司,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嘉星晶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葵花,韩丽,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青岛义得利行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葵花,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葵花,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嘉星晶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镛,董事长。被执行人戴葵花。被执行人韩丽。被执行人万军。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青岛义得利行销有限公司、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戴葵花、青岛嘉星晶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丽、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超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执行费为82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超以被执行人同意自动履行为由,书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4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希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