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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奎铭与崔秀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铭,崔秀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反诉被告)赵奎铭,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崔秀梅,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委托代理人吴建峰,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赵奎铭诉被告(反诉原告)崔秀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郊民初字第0261号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崔秀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长民终字第00340号裁定,撤销(2014)郊民初字第0261号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赵奎铭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反诉原告)崔秀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奎铭撤诉和被告崔秀梅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奎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崔秀梅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赵奎铭负担;反诉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崔秀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李毅飞人民陪审员  暴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