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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康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与万载县明远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万载县明远花炮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谢文琪。委托代理人:刘剑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载县明远花炮厂。该厂负责人:郭学思。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下称原告)诉被告万载县明远花炮厂(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舒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理人刘剑伟、被告负责人郭学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在原告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办的企业,2015年3月20日被告因厂内出现小孩溺亡事故急需赔偿,于是请求原告借款80000元给被告渡过难关。原告当即向被告出借现金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承诺其中40000元在2015年3月23日归还,余款40000元在万载县明远花炮厂转让或恢复生产时偿还。但在约定的第一笔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以没钱为由拒付,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788元。被告辩称,当时要处理厂内小孩溺亡事故,高城镇政府先垫付了8万元,后政府要求我作为借政府的钱,我按照政府写好的借条,抄了一份借条给镇政府。现在我没钱偿还,待厂转让之后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在原告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办的企业,2015年3月20日被告因厂内出现小孩溺亡事故急需赔偿,于是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当即向被告出借现金8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承诺其中40000元在2015年3月23日归还,余款40000元在万载县明远花炮厂转让或恢复生产时偿还。但在约定的第一笔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788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8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万载县明远花炮厂在原告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处借款40000元且原告已交付了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已到期,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15年8月11日,被告应支付利息788元(利息计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载县明远花炮厂欠原告万载县高城镇人民政府借款4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788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止,以后利息亦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共计407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清。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万载县明远花炮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