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9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村9组,赵某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208号原告陈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某,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村9组。第三人赵某某,女,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三正村9组、第三人赵某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长 张国仲代理审判员 沈 鹏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