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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日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银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智东。被告:李日飞,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12组团东小区3幢704室,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方明珠苑35幢17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7910123318。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