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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白永珍、高桂琴、白永艳、刘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白永珍,高桂琴,白永艳,刘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永珍,女。被执行人:高桂琴,女。被执行人:白永艳,女。被执行人:刘文丽,女。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白永珍、高桂琴、白永艳、刘文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兴红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白永珍、高桂琴、白永艳、刘文丽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红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昭宁代理审判员  谢振东代理审判员  谭 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