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玲媛与张丽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玲媛,张丽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黄玲媛。被告:张丽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媛诉被告张丽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玲媛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倪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