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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行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耀兴诉海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许可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兴,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牡丹江市。再审申请人王耀兴因诉海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牡告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耀兴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以“在其起诉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法院已对(2004)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附带审查”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法院应予以立案。(2009)黑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拆许字(2004)第8号拆迁许可证违法。另,原审法律文书中出现“(2006)牡民告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字样,存在瑕疵。本院认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前提,拆迁许可证违法不必然导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在王耀兴诉海政发(2005)25号房屋强拆决定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政府已经给付王耀兴75万元补偿款,王耀兴承诺放弃与被拆迁房屋有关的所有诉讼权利,本案涉及的实质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另,原审法律文书中出现“(2006)牡民告字第5号民事裁定”字样的问题,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9日作出(2006)牡告行终字第5-1号补正裁定书,予以更正。综上,王耀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耀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马 鸿 达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