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邹明鲁与李升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邹明鲁,农民。被执行人李升亭,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明鲁与被执行人李升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314.26元,被执行人履行4314.26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升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